1.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和国家关于调整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标准的相关政策,公司2016年12月份按调标后的工资标准兑现在职职工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共计27个月的工资增资部分,并将调资后增加的部分作为“代缴个人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由学校予以暂存;从2017年1月份开始,我们将按新的工资标准进行计发月工资,按老的工资标准到账个人,差额部分也作为“代缴个人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由学校予以暂存。待学校整体进入养老保险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避免过早全部发放下去,到学校整体进入养老保险时,个人当月交款额度过大而影响正常生活,这是借鉴省内外其他事业单位成功经验的做法,也是为了合法避税而不降低大家正常收入水平。
2.发放个人12月份的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含住房公积金补贴)、基础性绩效等和计发的各种劳务费。
3.为合理避税,教职工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到年终奖征税【18000元以下3%计税、18000元以上(不超过54000元)按10%计税、54000元以上按20%计税,此项为累计计税】的几个征税点和月工资收入(扣除免税项目后的3500元以下不征税、超过3500的1500元按3%征税、超过5000的3000元按10%、超过8000元以上的4500元部分按20%的计税,此项为分段计税),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适当预发奖励性绩效。
4.按政策发放本年度“精神文明奖”(奖励性补贴),视作年终奖。
5.本月将要结算教职工的大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各相关单位正在进行工作量数据和奖励数据进行计算和核对),计做年终奖。
6.近期,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好本年度酬金发放工作。
7.请各单位将此情况解释到每位教职员工。
人 事 处